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全国性网约车平台公司在闽子公司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相关事项的通知
闽运管城运〔2017〕18号

各设区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局):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国家税务局、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研究全国性网约车平台公司在闽子公司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相关事项专题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国性网约车平台公司在闽子公司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国性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子公司,原则上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国家6部委《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及省直7厅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 号)工作部署和要求,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二、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国家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的规定,结合我省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在闽经营必须设立企业法人的实际情况,为简化认定流程,加快推进网约车规范发展,已在省外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全国性网约车平台公司,其在我省注册设立的全资或控股达51%以上子公司,可依托母公司的网络服务平台(APP、服务器等)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

  三、全国性网约车平台公司在闽子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时,需向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式七份):

  1. 母公司、子公司的营业执照;

  2.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子公司股东及出资信息证明材料;

  3. 母公司在省外取得的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申请材料;

  4. 母公司出具的授权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网络服务平台(含服务器、网络设备和APP等)在我省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并对子公司发生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模板附后)。

  以上材料由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由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存档一份,其余六份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报省级相关职能部门留存。

  附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线上服务网络平台的承诺书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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