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优化办理港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审批等手续的通知
闽交建〔2016〕75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委)、公安消防支队,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规划局、公安消防支队,沿海各港口局:

  为顺利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港口建设发展目标,经研究,现就办理港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审批以及港区房建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特种设备备案登记等手续通知如下:

  一、做好港口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衔接

  各地规划主管部门支持将省政府、交通部审批同意的港口规划纳入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进行统一规划管理。正在编制或修编港口规划的,各地港口管理部门应与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衔接,确保港口规划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已编制完成港口规划的,各地港口管理部门应持经批准的港口规划与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对接,确保港口疏港道路和城市配套设施等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二、关于港口建设项目消防审批手续办理

  (一)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港口建设项目

  1、已建港口建设项目(不含危险货物),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港口建设项目业主持项目用地(用海)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工可文本及核准(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和港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开工备案等材料,到所在地消防部门办理施工图消防技术审核。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消防部门予以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2、已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新开工港口建设项目,各港口建设项目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港口建设项目(不含危险货物)

  经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后,各港口建设项目业主持港口规划、项目用地(用海)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工可文本及核准(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和港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开工备案等文件材料向消防部门提出办理申请,消防部门据此予以办理消防审批手续。请有关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支持。

  三、关于港区房建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港区内作为港口附属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具有项目工可核准、建设用地(用海)预审和初步设计批复等项目批准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受理。

  四、关于港区房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

  港区内作为港口附属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可纳入各级住建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并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结合港区实际情况,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关于港区房建工程的特种设备备案登记

  如港区房建工程纳入各级住建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则港区房建工程的施工塔吊等建筑起重机械由各级住建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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