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
闽交安〔2012〕28号

沿海各港口管理局,沿海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要求,结合我省港口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港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范围,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范围的界定

  港区范围的界定原则。《港口总体规划》中对港区范围有明确界定的,依据其规定;《港口总体规划》中暂未明确界定的,以港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时确定的范围为界;对港区范围界定仍存有异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地设区市规划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确定港区范围。

  二、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1.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监管。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码头(包括码头区域和至引桥根部的管线)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2.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储罐的安全监管。

  (1)在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部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2)与港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相连的储罐,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3)在港区内仅与码头相连的储罐及装车设施,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3.港区内加油站的安全监管。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三、关于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相关许可

  1.经营许可。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作业,以及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并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对使用或租赁储罐从事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储罐的租赁协议和港口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履行对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

  2.港区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

  (1)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部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并颁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再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2)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码头和仅与码头相连的危险化学品码头储罐及装车设施,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3)与港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相连的储罐,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以上许可实施部门发生变更的,原许可部门应注销许可证(建设项目许可除外),由变更后的许可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审核颁发许可证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变更后的许可部门受理并实施。

  四、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港区内相关港口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备案、行政处罚等分别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划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对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申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等业务的人员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培训和资格认定。向港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人提供安全评价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资质认定,同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抄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紧迫性,切实抓好《条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配备安全监管设施设备,不断提高我省港口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保障我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2.明确范围,落实监管职责。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福建省港区危险化学品码头及罐区简明表》(详见附件)对辖区内危险货物码头、储罐、库场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按本《通知》确定的内容,逐一界定安全监管范围,杜绝监管盲区,明确监管分工,落实监管职责。各地应对涉及港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作出明确分工,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于2012年5月30日前,分别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3.加强协作,做好交接工作。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通知》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利于监管、方便企业、保障生产”的原则,加强沟通协商,注重协作配合,确保相关工作有效衔接。各地要制定具体的交接方案,做好有关交接工作。监管部门发生变化的,原监管部门应将企业有关的档案材料,包括许可申报材料、批准文件、重大危险源备案资料、安全评价报告、监管信息以及相关行业管理文件资料等,一次性整体向变更后的监管部门移交,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各地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应于2012年5月30日前完成。在正式交接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从服务企业出发,做好安全监管相关工作,对已受理的项目应出具审查意见后再移交。

  附件:福建省港区危险化学品码头及罐区简明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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