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运管城运〔2014〕2号

各设区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促进我省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宣传动员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放宣传手册,对接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等方式,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汽车租赁管理有关政策及时传达至汽车租赁经营者和社会大众。

  二、规范行政许可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条例》及省厅印发的《福建省汽车租赁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督促汽车租赁经营者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各设区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局)要组织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全面摸底的基础上,加快完成辖区内汽车租赁经营者的行政许可工作。所需《汽车租赁许可证》、《租赁汽车证》数量于1月30日前上报省局城运处,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

  三、推行合同范本

  为保护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局制定了《福建省汽车租赁合同(范本)(详见附件)》。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汽车租赁经营者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规范使用《合同范本》,按规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有效使用情况将作为汽车租赁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重点内容。

  四、合理布局规划

  各设区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局)要组织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调研,充分了解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市场需求,合理制定辖区汽车租赁中期发展规划,并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引导社会投资人理性投资、合理布局,良性发展。

  五、创新服务模式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指导达不到准入条件的汽车租赁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鼓励汽车租赁企业借鉴国际、国内成熟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模式,开展异地还车、电话预约、电子商务、企业间相互代办业务、电子货币结算等业务,使用卫星定位、导航等技术手段,提升汽车租赁服务水平。鼓励规模大、管理好、信誉高的汽车租赁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建立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汽车租赁网络,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求。

  联系人:巫立军,联系电话:0591-87078362,传真:0591-875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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