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租赁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运管城运〔2012〕8号

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漳州开发区运输管理处:

  近年来,我省汽车租赁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但由于汽车租赁业整体处于起步阶段,法律法规体系还尚未建立,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11〕147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健全组织机构

  汽车租赁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需求和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重婴交通方式,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罚分。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作为我省新兴交通运输服务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在方便市民个性化出行、满足商务活动需求和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向交通主管部门汇报,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交人〔2011〕74号)通知精神,尽快明确汽车租赁管理机构和职责,落实开展辖区内汽车租赁行业管理工作。同时要指导县级递路运输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责任到岗,具体实施开展县内汽车租赁行业管理工作。

  二、深入开展调研、建立基础台帐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落实机构人员的基础上,要安排专人,立即着手开展汽车租赁行业专项调研工作,对辖区内汽车租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汽车租赁企业的基本信息、租赁网络建设情况、分支机构或营业站点设立和分布情况、租赁经营模式与状况、汽车租赁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摸底。要规范建立汽车租赁企业档案,做到一企一档,内容规范完整,摸底建档工作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并将汽车租赁企业花名册汇总上报省局。

  三、健全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汽车租赁行业作为一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服务行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行业协会组织建设。一要引导建立汽车租赁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成立汽车租赁行业协会或在交通类大型协会中成立汽车租赁专业委员会,推动行业自律管理。二要充分发挥汽车租赁行业协会组织在搜集分析行业信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调解汽车租赁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强化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在管理与服务方面的主观能动性,加强行业自律,畅通诉求渠遣,促进行业信息交流与合作,当好企业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桥梁。

  在调研摸底中发现问题及有关建议,可及时反馈省局城运处联系人:李文松,联系电话:0591-8707746。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11〕147号)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201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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