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质监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交质监〔2018〕152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各沿海港口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4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实施。

  一、考核评价标准及范围

  (一)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及监督检查工作,其他技术等级的公路水运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2018年 5 月 1 日起我省“平安工地”考核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43号),有效期5年。原《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号)同时废止。

  二、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和评价程序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组织领导,委托省质监局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沿海各港口局(以下简称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本管辖区内项目开展“平安工地”监督管理工作。各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本项目参建单位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

  (二)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在制定年度安全督查计划时,将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要求每年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率100%,实现所有在建工程全覆盖。施工合同段不大于10个的,至少抽查一个合同段;施工合同段大于10个、不大于20个的,至少抽查两个合同段;施工合同段大于20个的,至少抽查三个合同段。监理合同段不大于3个的,至少抽查一个合同段;监理合同段大于3个的,至少抽查两个合同段。对施工期限不足一年的项目,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期间至少抽查一次。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要加大抽查频率,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到位。

  (三)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每月应当至少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自我评价,自评结果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每季度对所监理的施工合同段组织一次考核评价,并对本监理合同段进行自查考核评价,评价结果报备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每半年对项目全部的施工、监理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对自身安全管理行为进行自我评价,年底通过纸质和交通运输部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网址另行通知),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

  三、有关要求

  (一)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43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平安工地”建设的工作机构,指派专人负责考核评价及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考核评价结果汇总,通过纸质和交通运输部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的方式报送省质监局。每年一季度末,省质监局通过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填报上一年度全省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平安工地建设监督抽查情况以及考核结果。交通运输部于每年二季度对外公布上一年度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平安工地建设监督抽查情况。

  联系人:肖冰 ,电话:0591-87077661 ;

  邮箱:anjianchu888@163.com,传真:0591-87077691。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质监局

2018年8月22日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