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交建〔2017〕81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发改委、公安局、建设局(委)、安监局:

  为加强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源头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2017年6月26日

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道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从道路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等建设的源头把好交通安全关,杜绝和减少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项目投入运营后产生新的事故多发点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7号令)、《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的公告》(交通运输部第51号公告)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道路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相关工作,确保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并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道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职责;各级交通运输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职责范围内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对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A1]

  第五条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分阶段管理原则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批准部门负责。施工、竣(交)工阶段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市、县级交通运输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上一级人民政府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下属行业监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B05-2015)要求。其它城市道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道路建设项目安全性评价的工作阶段可包含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交(竣)工阶段。

  公路建设项目应在交工阶段进行安全性评价。对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还应选择在初步设计阶段或施工图阶段进行安全性评价,其中高速公路应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安全性评价;也可根据项目大小、项目的重要性、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选择在各阶段进行安全性评价。其它公路在各阶段有条件时也可进行安全性评价。

  第八条安全性评价应由独立的第三方单位承担。第三方单位指具有公路行业相关资质,且与本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相关资质是指具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公路专业)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公路行业)等相关资质。承担评价项目的第三方单位,其资质等级原则上不低于承担该公路项目前期咨询或设计工作单位的资质等级。

第二章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九条道路建设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安全性,并制定安全专篇,重点对交通安全、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选择在工程可行性阶段开展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应重点评价项目走廊带及工程方案对交通安全、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十条道路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有关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设计要求,还应包括工可(初步设计)阶段安全性评价的安全对策采纳情况,以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阶段需开展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应对工程可行性报告中涉及交通安全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重点评价项目路线方案及其技术指标的运用情况、结构布设的合理性、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建设规模的合理性等。

  施工图设计阶段需开展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应重点评价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设置情况等。

  第十三条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二)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四章安全设施施工与验收

  第十四条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公路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公路行业第三方单位(定义同第八条)对项目开展安全性评价。第三方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进行交工阶段安全性评价,并编制交工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

  交工验收阶段安全性评价应重点评价通车前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设置情况。

  公路交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邀请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道路接管单位等部门人员参加,并将安全设施作为验收重要内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

  其它城市道路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道路接管单位等部门人员参加,并将安全设施作为验收重要内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

  第十九条道路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项目工程交(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设计阶段安全性评价和交工阶段安全性评价的(适用于规定必须开展的项目);

  (五)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安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条公路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对交工验收阶段提出的安全设施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纳入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道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道路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第三方单位转包、分包或借用资质给他人进行安全性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性评价的;

  (三)弄虚作假、出具虚假的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的。

  (四)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五)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六)投入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工矿商贸、民政、林业、农业等专用道路和铁路、港口、机场接驳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在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安监管二(2013)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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