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交政法〔2016〕16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经信委(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的要求,全面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车辆装备技术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健全完善“省级政府主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农村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二、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

  (一)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报工信部暂停或者撤销所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质监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依法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完善车辆生产监管制度。经济和信息化、质监部门按照职责落实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管理制度和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及机动车型参数共享机制,督促车辆生产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罐式车辆出厂检验制度。落实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货车整车生产企业厢式车、自卸车等车型委托改装相关制度,规范委托改装业务。督促落实合格证发放管理制度,对违规生产、销售底盘或买卖合格证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报工信部撤销或暂停产品许可,暂停企业申报新产品或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出厂及货证不符行为。(经济和信息化、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落实《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要求,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督促汽车维修企业严格落实维修车辆登记制度,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规范和净化市场环境。其中,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超范围经营以及从事货车非法改装行为的查处。(交通运输、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于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质监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公安、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或已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但安全技术审验有效期逾期的车辆,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经信、质监等部门严把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进行查处,并将查处信息报送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禁止不合格不合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在用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建立货车使用环节信息采集、分析与处理机制,为改进车辆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及缺陷召回提供信息依据。(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六)加强道路查纠。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各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抄送车籍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货物装载源头和路面执法监督

  (七)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各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排查和梳理,尤其是货运量大、车流量多、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货运场站、物流园区、港口码头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并按照科学合理稳步推进的原则,将重点货运单位名单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和监控视频设备,积极采取执法人员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督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车辆合法装载,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上路行驶;联合相关部门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严防货车中途加载。各沿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港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设置称重检测设备,严禁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出港区码头上路行驶。(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八)完善道路监控网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路网交通流量、车辆超限超载变化以及货运车辆事故及违法行为多发等情况,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在各个县(市、区)的重要路段或节点,设置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点或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加强区域路面管控;已依法设立建成的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点因管控路段路网结构出现重大变化的,可采取“一站两点”、“一站多点”的方式,在货运车辆较多的节点位置,安装技术监测设备,开展针对性查纠,加强非现场监管。全力推进治超站点规范化建设,已启动建设的治超站点必须在今年年底前按规范标准建成投入使用。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公路治超工作的指导,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通行较多的农村公路,要设置限宽限高保护设施。全面推行高速公路入口“黑名单”车辆禁入机制,实现在建高速公路入口处同步设计建设治超称重检测设施;逐步推进在超限超载车辆较多的已通车运营路段的高速公路入口,增设治超称重检测设施,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治超称重检测设施应当依据国家计量法规检定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质监部门应当根据检测设施设备的分布情况,合理安排时间,加快公路计量设备检定。(交通运输、公安、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统一执法标准,加强道路联合执法。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健全完善道路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联动协作“五大工作机制”的优势,以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点为依托,增派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点接受检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将违法车辆进行系统比对,依法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抄送车籍所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车籍所在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对辖区内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相关企业、车辆、人员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发展机制

  (十一)强化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货运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合法运输。加强货车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货车投入运营。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考核,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十二)鼓励货运企业集约化经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广甩挂运输、无车承运人、物流企业联盟等运输组织方式,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经营、网络化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引导运输价格合理形成、运力合理配置和利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十三)鼓励先进货运车型发展。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积极推广使用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货车。鼓励厢式化、轻量化货运车型发展。加强标准化车型推广使用的政策引导,重点加大车辆运输车、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等标准化车型的推进力度。加大对老旧重型货车报废更新的支持力度,鼓励老旧重型货车提前退出运输市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要求,严格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要求和制度,探索对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和货运列车安装限载装置,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实时动态监管。(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的数据库建设,加强数据交换与共享;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将运输企业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探索实行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十五)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按照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精神,全面清理涉及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人的各类收费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五、健全完善治超工作机制

  (十六)加强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成立相应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各成员单位指定专门机构及人员具体负责治超工作。各市县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对超限超载工作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由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交通运输、公安、经信、工商、质监等部门参加的本地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及日常工作机构,建立政府主导,条块结合,部门和区域联动,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坚持在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研究解决治超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每季度分析研判本地区治超工作形势,每年度对从事治超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并抄送省治超日常工作机构。各单位对派到治超办工作的人员在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等方面应予考虑。(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十七)保障治超执法经费。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将各地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的运行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进一步规范健全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正常运行。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禁止向治超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任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治超责任倒查与追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加强治超工作检查和考核。发现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的车辆,或者因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引发事故的,应认真排查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检测执法等全链条中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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