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交台〔2013〕11号

沿海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港口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台湾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发展政策措施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4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对福建至金马澎地区海上运输实施管理的批复》(交水发〔2013〕443号,附件1),交通运输部将福建与台湾金马澎海上运输授权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实施管理。现将经交通运输部批复同意的《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运输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8月修订)》(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贯彻执行: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批复要求,从事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运输的大陆航运公司和台湾地区航运公司委托其在大陆的船舶代理公司直接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航线所在地沿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二、从事“小三通”的航运公司和船舶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仍采用原有文本格式,从年审换证起使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公章核发。

  三、福建省交通厅2006年发布的《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闽交运安〔2006〕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交通运输部关于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对福建至金马澎地区海上运输实施管理的批复(交水发〔2013〕443号)

  2.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运输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8月修订)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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