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交运〔2010〕90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市开发区交通局,省湄洲湾、厦门港口管理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0年3月由交通运输部发布,2010年4月开始实施。《规定》实施半年多来,各地市积极组织,加强宣贯,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规范船舶交易经营行为,维护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准确把握《规定》内容

  《规定》对船舶交易行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及船舶交易经纪活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我国船舶交易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船舶交易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并采取多种形式向船舶运输经营者宣讲《规定》,让经营者熟悉《规定》,并自觉执行《规定》。

  二、规范管理,统一程序和材料

  为规范我省船舶交易管理工作,便于各单位贯彻执行《规定》,参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办法,对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和船舶经纪的备案程序、所提交的资料等统一如下:

  (一)申请程序:

  1、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在省级工商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含名称预核)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可选择径报或通过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在市级工商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含名称预核的)可通过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选择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在县级工商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含名称预核),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船舶交易经纪。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市级及以上工商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含名称预核)的船舶经纪公司可选择径报或通过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在县级工商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含名称预核的)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转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备案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齐备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做出备案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完备的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备案的,应给予明确批复、出具备案证明书并进行公布,同时抄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备案过程:根据备案申请人需要,可分为筹建和开业备案过程。若备案申请条件符合《规定》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要求,可直接予以开业备案。

  (三)文书统一。为了规范全省的备案证书及格式,便于管理,对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和船舶交易经纪人备案证书实行统一格式,由我厅统一印制发放(样式附后)。

  (四)有效期。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证明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对船舶交易经纪公司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由发证单位统一组织换发证件。

  (五)申请备案提交的材料

  申请从事船舶交易服务机构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福建省船舶交易机构/经纪登记表》(见附表);

  3、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文件

  4、专业技术人员的履历表、资历证明文件及劳动合同(资历证明:可提供大副(大管)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在航运、相关辅助企业的主要业务部门工作3年以上的证明文件,其中专业人员中必须要有航运业务、船舶技术和船舶交易等专业人员至少各1名以上);

  5、船舶交易机构的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服务规范、文件档案管理办法等,交易合同文本等;

  6、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通知书;

  7、提供连接或使用全国统一船舶交易信息平台的相关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

  申请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福建省船舶交易机构/经纪登记表》(见附表);

  3、专业技术人员的履历表、资历证明文件及劳动合同(资历证明:可提供大副(大管)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在航运、相关辅助企业的主要业务部门工作3年以上的证明文件,其中专业人员中必须要有航运业务和船舶交易等专业人员至少各1人);

  4、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通知书。

  三、科学布局,促进我省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根据我省船舶运力分布及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等,按照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我省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目前暂定1-2家,着重在福州、厦门中心城市布局。福州、厦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协助服务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合理测算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加快服务机构的筹备进程。

  四、积极引导,推动船舶交易经纪有序发展

  船舶交易管理刚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各地市要积极引导、培育,促进船舶交易经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地开展活动。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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