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交运〔2010〕5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公安交警总队,省公路管理局、省运输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交通工程建设,满足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福建省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9〕19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农村客运工作,全面推动城乡基础设施、公共交通服务一体化建设进程,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先行先试,加快转变,民生优先,党建科学”的工作部署,创新体制,完善机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完善农村公路和客运网络结构,提升农村客运服务保障水平,推进城乡客运协调、安全发展,为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提供有效的支持。

  (二)总体目标。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三级人民政府负责、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农村路网建设”工程和“村村通客车”工程的各项措施、政策。建立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与安全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市公交协调发展的农村客运网络,建立“路、站、运、管、安”五位一体的发展机制,为农村客运企业创造“开得通、留得住”的经营环境,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出行条件。

  (三)主要任务。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通建制村等级公路通达率或公路通客车条件,合理布局和建设农村客运站点(含农村客运站、港湾式客运站、候车亭,下同)。农村公路要与农村客运站点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努力提高建制村通车率,努力提高农村客运供给能力、安全监管能力和运输服务质量,保证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

  1、到2010年底,实现90%的建制村通等级公路或达到通客车条件并开通农村客车。

  2、到2011年底,全省基本实现建制村通等级公路或达到通客车条件并开通农村客车。

  3、到“十二五”末,初步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基本形成覆盖全省、结构合理、衔接顺畅、功能齐全、运行高效、服务优质、方便快捷、安全环保的城乡客运服务网络,实现农村客运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二、夯实基础,加快提高农村客运道路通行能力

  (一)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运输发展和农民群众出行的实际需求出发,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主动提请地方政府,组织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加大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防控对策研究力度,研究制定农村客运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和要求,并按照经济、高效的原则制订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实施规范,指导安保工程实施。开通农村客运线路的道路必须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要求;对未达到农村客运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的,不得批准新增开通农村客运。

  (二)在继续大力推进农村公路网络项目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加快剩余未通硬化公路建制村的通村公路硬化步伐。2010-2011年要基本完成未通农村客运建制村沿线公路安保工程,增设安全、警示、防护等设施,改善公路安全技术条件。督促按照技术规范完善错车道等附属设施,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客运开通前的论证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参照农村客运道路安全通行条件,采取“限车型、限车速、限时段”等措施进行农村客运开通的认定,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认定再予以许可,开通农村客车。

  三、加大投入,积极推进农村客运站点建设

  (一)各地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客运站点,出台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建立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制度。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落实农村客运站点作为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中,要统一规划农村客运站点布局。各级国土部门负责对农村客运站点规划选址用地权属及供地方式进行明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将其建设用地纳入行政划拨地,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各级交通部门要根据交通发展规划计划,主动与相关部门衔接,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客运站点。

  (二)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建立农村客运站点运行机制,确定农村客运站点维护管理补助资金标准。各级交通部门对列入计划并投入运营的农村客运站,积极出台相关维护补助政策。

  (三)农村客运等级站建设按照国家五级站及以上标准建设;投入使用时,在确保运营安全的前提下,县乡可根据实际情况先以简易站标准进行试运行,以培育市场。

  (四)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农村客运站点。积极引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经营农村客运站点。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客运站的土地,投资建设经营农村客运站。推行农村客运站与基层运管站、公路管理站等多站合一的模式,进一步整合资源。在不改变农村客运站功能和用途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商铺经营、广告等市场运作方式,促进以站养站,充分发挥站点效益。

  四、创新机制,不断优化城乡客运网络

  各级发改、建设、公安、国土、交通、安监等部门要积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积极探索城乡客运经营模式和运行机制,形成城乡公共客运资源共享、相互衔接、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畅通有序的新格局。

  (一)科学规划,整体推进。县级人民政府要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科学合理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应当兼顾长期与眼前、整体与局部,综合统筹城市公交、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农村客运线路和运力投放等要素,坚持“建管并重”,为城乡客运一体化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要稳步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建设,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市(城区)到乡(镇)农村客运网络的组织化程度,达到与县际客运相当的经营管理水平;优化、调整县(市)城到乡(镇)和乡(镇)到乡(镇)农村客运网络的运力结构和经营结构,促进规范、有序、安全发展;扶持、鼓励乡(镇)到建制村农村客运网络的有效发展。

  (二)整合现有农村客运企业资源,鼓励和引导经营主体进行公司化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以及招标投标等方式,优化和调整现有农村客运市场结构,推行农村客运的片区经营模式、区域化运行等方式,灵活调度、合理安排,促进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三)根据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采取更加灵活的运输组织方式,全面提高建制村通客车率。在严格审查农村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农村客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可按照“限车型、限车速、限时段”的办法,积极推进“村村通客车”工程;鼓励、支持农村客运企业开行定线客车、循环客车、学生客车以及早晚、隔日、周末、墟日、赶集、预约客车等,提供优质、便捷的运输服务。

  (四)鼓励城市公交“车头向下”,即:将公交线网延伸至“农村公路通客车条件”许可的乡镇。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推动实行公交化运行,有效解决城市、县城毗邻乡镇居民的出行问题,不断提高城市公交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

  (五)选用符合《福建省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并列入国家客车生产目录的农村客车车型。参加农村客运车辆满足客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不断优化和改善车型结构,提升车辆档次和更新速度,推广选用小型客车等适用车型投放农村客运,各设区市应统一农村客运客车外观颜色、喷涂全省统一的“农村客运”标识。

  (六)积极探索和推动农村客货运输统筹发展。依托农村客运网络,以农村客运站为载体,大力培育面向农村的物流市场,引导建立农村生产资料、消费品以及鲜活农产品的快速配送、储存、包装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客货网点和邮政物流网点的双重优势,提升农村物流服务水平,加快城乡居民交流,带动农村客运市场繁荣。

  五、明确监管职责,切实提高农村客运安全保障水平

  (一)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制。各设区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管,明确设区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县人民政府牵头,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管理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村委会专人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中应当包含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主动提请地方政府明确由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客运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政策,并指导和督促乡镇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机构、人员和经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道路运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交通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把好农村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根据政府委托,按规定牵头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客运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监控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从事农村客运的客车应安装GPS车载终端,实行动态监控,防止出现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夜间行驶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切实提高农村客运抗风险能力。提高农村客运的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增强经营发展的综合实力。严格落实农村客运经营者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保险,确保具备相应的事故赔付能力,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增强对各种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置、赔付和抗风险能力。

  (三)切实加强农村客车日常安全监管。各级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农村客车日常安全监管。交通部门要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不得批准客运班线。公安部门在道路执法中发现客运班线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的,要禁止通行,并及时通报交通部门,由交通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实行公交化运营的,车辆日常维护、检查按照国家有关公交客车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实行片区运营的农村客车,车辆日常维护、检查按照国家有关公路客车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或者根据片区大小、车况路况,由企业安排技术人员跟车负责日常维护、安全检查。

  (四)严格选聘农村客运驾驶人员。农村客运企业选聘从业驾驶人员应当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客运车辆驾驶条件和交通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并在近三年内无发生过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亡人事故,近三年内无超员20%以上、超速50%上、疲劳驾驶、酒后开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对农村开通客运所在的乡镇应适当增加警力,以适应道路路面安全监管的需要,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六、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建立完善组织实施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发展农村客运的主体责任,把加快农村客运发展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明确相关部门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协调管理和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客运班线配置时,可按“热线冷线”统筹经营的方式,捆绑许可或者招标投标许可,以长补短、以城补乡、以好补差、以热补冷,科学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三)在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公共财政补助、土地划拨、税费减免、车辆保险等优惠政策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研究建立农村客运公共财政扶持制度。各级交通、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村客运燃油补贴政策,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资金补助政策,确保“村村通客车”工程有力、有序、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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