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交运安〔2008〕85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 漳州开发区交通局, 省运管局:

  为加快我省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引导机动车维修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更好地维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订了《福建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引导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进一步促进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维修企业,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从业条件、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遵章守纪、环境保护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坚持行业管理部门、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社会三方共同监督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发展。

  第五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设区市(以下简称“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分值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考评制,考核项目总分值为1000分,奖励项目加分值为100分,总合计分值为1100分。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及分值为:

  (一)从业条件: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情况;设施与设备配置情况。分值为200分;

  (二)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与落实情况、消防设施配备情况和安全生产状况。分值为150分;

  (三)维修质量:质量保证体系、维修配件管理、维修质量检验状况及竣工出厂合格证、维修质量保证期的执行和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分值为150分; 

  (四)服务质量:服务公示、维修透明度、维修合同、客户满意度、服务质量投诉和服务质量事件等状况。分值为150分;

  (五)遵章守纪: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工时单价备案、收费与结算清单、行业统计制度执行状况、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技术标准实施和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管理等情况。分值为150分;

  (六)环境保护:环保管理制度建立、环保设施设备状况、维修作业中废弃物的回收和厂区环保等情况。分值为100分;

  (七)企业管理:质量信誉档案和车辆维修档案及台帐的建立情况、计算机应用等情况。分值为100分;

  (八)奖励项目:企业形象、经营模式、参加行业活动和企业获得荣誉称号等情况。分值为100分。

  第七条 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按照《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自评/考核评分表》(格式见附件1)和《汽车专项维修、快修和摩托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自评/考核评分表》(格式见附件2)(以下统称《质量信誉评分表》)执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参照附件1和附件2的评分标准制定实施。

第三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各质量信誉等级在考核期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AAA级(优秀)企业条件:

  1、未发生1起死亡1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未发生超越许可事项或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3、未发生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4、未发生签发虚假或者不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违法行为;

  5、未出现企业从业条件达不到相应开业条件要求的现象;

  6、考核实际总得分(含奖励项目得分)不低于850分,且企业的从业条件、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等各考核大项(除奖励加分项目外)的实得分值在该项规定分值的80%以上。

  (二)AA级(良好)企业条件:

  1、未发生1起死亡1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未发生超越许可事项或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3、未发生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4、未发生签发虚假或者不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违法行为;

  5、未出现企业从业条件达不到相应开业条件要求的现象;

  6、考核实际总得分(含奖励项目得分)不低于700分,且企业的从业条件、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等各考核大项(除奖励加分项目外)的实得分值在该项规定分值的65%以上。

  (三)A级(合格)企业条件:

  1、未发生人员1起死亡1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未发生超越许可事项或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3、未发生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4、未发生签发虚假或者不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违法行为;

  5、未出现企业从业条件达不到相应开业条件要求的现象;

  6、考核实际总得分(含奖励项目得分)不低于600分,且企业的从业条件、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等各考核大项(除奖励加分项目外)的实得分值在该项规定分值的60%以上。

  (四)B级(不合格)企业条件: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1起死亡1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发生超越许可事项或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3、发生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4、发生签发虚假或者不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违法行为;

  5、出现企业从业条件达不到相应开业条件要求的现象;

  6、考核实际总得分(含奖励项目得分)低于600分或者企业的从业条件、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等各考核大项(除奖励加分项目外)有一项实得分值在该项规定分值的60%以下;

  7、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者不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不按要求补正;

  8、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9、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档案或者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

第四章 质量信誉档案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以下简称《企业质量信誉档案》,格式见附件3),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和随附材料记入或存入《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企业质量信誉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人代表名称、联系电话、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号、工商执照注册号、从业人员与设施设备情况和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等;

  (二)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包括企业自评得分、运管机构考核得分和质量信誉等级等;

  (三)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包括每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及责任、死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和处理情况等;

  (四)质量信誉事件情况,包括每次事件发生的时间、原因或内容、事件性质、社会影响、处理或通报机关和处理情况等;

  (五)违法处罚情况,包括每次违法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法事实、查处机关和行政处罚情况等;

  (六)举报投诉情况,包括每次举报投诉的投诉人、时间、投诉内容、受理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等;

  (七)企业经营情况,包括完成维修工作量和营业收入等;

  (八)客户满意度评价情况,包括被调查客户数和满意度评价结果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管理档案(以下简称《企业诚信管理档案》,格式见附件4),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职责,实行谁定级谁建案的原则。通过企业上报、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等多种渠道,收集并汇总有关信息,建立包含机动车维修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及考核结果为主要内容的《企业诚信管理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诚信管理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概况、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质量信誉事件情况、违法处罚情况、举报投诉处理情况和客户满意度评价情况的内容与第十条相关内容一致;

  (二)纠纷调解情况,包括每次维修纠纷调解的当事双方、纠纷受理时间和结案时间、纠纷事由和调解结果等;

  (三)变更事项情况,包括从业人员、仪器设备等变更的时间、内容和受理登记机关等。

  第十一条 《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和《企业诚信管理档案》保存期为6年,其随附的相关材料保存期为3年。《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必须采用A4规格纸建档;《企业诚信管理档案》可以采用电子版本,采用纸质材料建档的应采用A4规格纸。 

第五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采取评分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上度年的9月1日至本年度的8月31日,具体考核工作在本年度的9月至12月进行。

  第十三条 维修企业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和维修车辆竣工出厂交接车时应分别向托修方发放《机动车维修服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5)和《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客户满意度调查反馈表》(格式见附件6);维修企业在考核周期内每3个月应将质量信誉客户满意度调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后填入《企业质量信誉档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电话访问、网络调查或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对维修企业质量信誉客户满意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成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本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组成员主要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从事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及其他相关运政执法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聘请的人员应实行回避原则。考核组成员中至少有2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自评与申报。每年8月,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根据本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上记载的内容,对照《质量信誉评分表》的要求,对本企业在考核规定期内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自评和总结,并如实填写《质量信誉评分表》后,于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考核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式三份,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式二份,其他维修企业一份):

  1、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格式见附件7);

  2、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自评/考核评分表(格式见附件1和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复印件;

  5、机动车维修企业10种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6、其他与质量信誉考核内容相关的企业获得集体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

  (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每年9月15日前根据本机构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和建立的《企业诚信管理档案》上记载的内容,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要求维修企业进行说明或者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对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进行初步评分,对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快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进行评分和拟定等级,并填写《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现场考核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8,以下简称《现场考核结果汇总表》)。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初评结果和企业申报材料(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式二份,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份)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机构建立的《企业诚信管理档案》上记载的内容和现场复核情况,依据评分标准对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进行评分和等级复核,并填写《现场考核结果汇总表》。

  (四)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辖区内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复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辖区内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快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初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初步考核或复核结果公示期为15天。

  (五)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负责公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或举报。

  举报材料应如实签署举报人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及有关情况。

  (六)负责公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诉或举报后应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确认。

  (七)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确认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经考核定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9)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各等级业户数统计表》(格式见附件10)。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文报送本辖区经考核定级(含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级的企业)的考核结果汇总表、各等级业户数统计表和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申报的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逐步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快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抄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时连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一并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抄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转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3年可组织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全省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展1次质量信誉联合或交叉考核,该年度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进行重复考核。

第六章 质量信誉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负责定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副本的质量信誉考核记录栏内签盖质量信誉等级专用章(格式见附件11),专用章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附件11规定的格式统一刻制、发放使用。

  第二十条 新办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经营未满12个月前,不参加当年质量信誉考核,直接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副本的质量信誉考核记录栏内签盖“新办企业”专用章;在经营满12个月后,依照本细则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首次考核周期为获得经营许可之日至本年度的8月31日,本次考核后应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副本的质量信誉考核记录栏内签盖质量信誉等级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向质量信誉考核为A级以上等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颁发全省统一格式的质量信誉等级标志牌。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向质量信誉考核为AAA级的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颁发等级标志牌;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向质量信誉考核为AA级和A级的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颁发等级标志牌;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向质量信誉考核为A级以上的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快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颁发等级标志牌。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连锁网点的质量信誉等级应单独考核。

  第二十三条 已具备质量信誉等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发生分立或合并的,应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原质量信誉等级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等级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重大失实的考核结论。

  第二十六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推荐AAA和AA级的维修企业参加机动车维修政府采购招投标、重大事故车维修、加入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等激励措施。鼓励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股比超过50%)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

  第二十八条 对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以下奖励办法。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从AAA级的维修企业中择优评选出若干家,授予质量信誉“双优”或“信得过”等荣誉称号。评选工作可采取现场调查企业和函询客户等方式进行。

  (二)连续2年考核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自第3年起,在无有责举报或投诉的情况下,考核周期可改为2年1次。连续3次考核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期限届满申请继续经营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质量信誉等级考核为B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限期整改制度。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质量信誉定级机构的要求对考核为B级的维修企业提出具体整改要求,责令其在3个月内整改合格;

  (二)维修企业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质量信誉定级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

  (三)维修企业整改限期届满,由质量信誉定级机构和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联合核查,经核查整改到位的,重新确定质量信誉等级。

  核查仍存在本细则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质量信誉定级机构予以通报;其中存在第八条第(四)款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有关规定依法作出撤销原行政许可的决定,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信誉定级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撤销原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吊销其《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本细则规定的质量信誉等级公布权限对限期整改企业的整改结果进行重新公布。

  第三十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的宣传工作,引导机动车托修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运用市场机制,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注重质量、维护信誉。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其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三)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个体工商户的质量信誉考核,参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自评/考核评分表

  2.汽车专项维修、快修和摩托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自评/考核评分表

  3.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4.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管理档案

  5.机动车维修服务承诺书(范本)

  6.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客户满意度调查反馈表

  7.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

  8.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现场考核结果汇总表

  9.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

  10.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各等级业户数统计表

  11.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专用章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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