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交建〔2005〕109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漳州开发区交通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交通质监站,省交通造价站,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省交通监理公司:

  现将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管理体制,就有关设计变更审批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一)设计变更建议的确定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建议,由省高指负责确定,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二)设计变更文件审批

  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高指初审,经省交通厅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高指直接审批,并报交通部、省交通厅备案。

  二、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

  (一)设计变更建议的确定

  高速公路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建议,由省高指负责确定。普通公路(不含世行贷款项目)按分级管理原则,重大设计变更建议,由省公路局负责确定;较大设计变更建议,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二)设计变更文件审批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由设计变更建议的确定单位负责。设计变更文件由省高指或省公路局负责审批的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同时送省交通造价站初审,省交通造价站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审批单位。

  三、交通部、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参照管理。

二OO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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