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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关于开展港口设施检测维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1-29浏览量:{{ pvCount }}

各港口经营人:

  为加强泉州港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保障港口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功能,根据《港口法》《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要求,现将有关港口设施检测维护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泉州港辖区内所有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码头及相应配套港口设施。

  二、工作内容

  各港口经营人应根据《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310-2013)等有关要求,对港口设施开展定期检查、检测、测量观测及特殊检测工作,并根据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开展维护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码头、防波堤、栈桥、护岸等水工建筑物开展定期检测。

  (二)对码头停泊水域、回旋水域开展定期测量观测。

  (三)对港区道路、堆场、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的定期沉降观测。

  (四)对港口设施的使用情况、上部结构外观变化和附属设施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五)根据检查、检测、测量观测和特殊检测等结果,做好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分类评定,并根据规范要求开展设施维护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港口设施的定期检测、测量观测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经检测认定技术状态为四类和五类的港口设施以及2016年通过技术检测评估的码头,还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各港口经营人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交正式的检测报告,2021年7月31日前提交正式的评估报告。

  (二)港口经营人应根据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做好设施维护。技术状态为一类和二类的港口设施应根据情况进行保养和小修,保持设施原有的技术状态;对技术状态为三类的港口设施,应根据情况进行中修;对技术状态为四类的港口设施应根据情况立即进行中修或大修;对技术状态为五类的港口设施应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大修,对于无修复价值的港口设施应申请报废。

  (三)港口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应采取合理的技术方案和工艺,保证维修养护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及时整理归档。港口设施中修、大修或涉及结构安全的维修工程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维修完成后港口经营人应组织参建单位进行验收。

  (四)各港口经营人应建立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包括必要的工程原始资料及图纸、交(竣)工验收资料、施工与使用过程中的结构位移或变形观测资料、维护工作计划、定期检查记录、检测及评估报告、维护工程技术资料、设施管理台账等。港口设施管理台账和检查记录表格式可参照《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310-2013)附录A、附录B。

  四、有关要求

  (一)泉州港老旧码头较多,部分码头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设施技术状态有所下降。各港口经营人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有效开展港口设施维护,确保港口设施安全,相关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应及时报送属地港务站。

  (二)对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薄弱、设施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港口经营人,将给予通报;对存在较大或重大安全隐患的港口设施,将责令其暂停使用、限期整改。

  附件:2021年泉州港需开展检测维护的码头汇总表

  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

  2021年1月13日

  (联系人:蒋欣昀,联系电话:0595-22585624)


[附件下载]
  • 附件:2021年泉州港需开展检测维护的码头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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