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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做好货运站备案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4-27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 区、道路)运输管理处(中心):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部令2022年第30号,以下简称《货规》)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2〕70号)精神,进一步推动货运站管理方式创新提升货运站规范化发展水平,按照省厅工作要求(闽运输〔2022〕807号),现就做好货运站备案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加快转变管理思路

货运站承担着道路运输干支中转、分拨储存等功能,汇聚了道路货运企业、从业人员、运输车辆等各种要素,是切实履行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责的重要载体,也是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重要环节。将货运站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进一步创新服务模式和管理方式,对于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货运物流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市要加快转变管理思路,推动货运站管理方式由“重审批”向“重管理、重服务、重创新”转变,由注重企业资质许可向更加注重市场安全、公平和规范等管理转变,不断提升货运站规范化发展水平。

二、落实部署,扎实推进备案管理

各地市要严格落实《货规》和交通运输部的通知要求,按照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部署,规范做好货运站备案管理工作。一是落实2022年12月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工作会部署要求,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对接联系,依据市场监管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和前期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信息,进一步全面摸排辖区内为社会提供公共货运物流服务的货运场地设施经营场所,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梳理货运站备案审核要点,加强人员培训,及时更新“福建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内容,确保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已备案的货运站名单,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三是广泛宣传货运站备案管理各项要求,对已符合“先照后证”的项目上门服务,督促经营者及时按规定进行备案;对已获得过部、省补助资金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等项目,要全面纳入服务范围,进行备案管理。

三、压紧压实,强化日常安全监管

地市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强化已备案货运站的安全管理一是督促指导货运站经营者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穿货运站运营全过程。二是强化日常监管,有效利用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约谈、挂牌督办、公开曝光等手段,切实压紧压实货运站场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货运站安全运营水平。三是督促指导货运站充分利用各类人防、技防手段,按相关规定对货运站内托运物品进行实名登记、验视查验,严防各类危险品、毒品及其他违禁物品通过货运站进入运输渠道。四是加强货运源头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货运站按照有关要求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地磅等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接入本区域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严格监控进出站货运车辆的装载、配载行为,做好装载检查和统计监测记录,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站。五是督促货运站经营者对经营业户及车辆的经营手续严格把关,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督促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督促货运站经营者制定火灾等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定期检查和维修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保证完好。各地市要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信息,对货运站经营场所进行上门核对,发现经营者未在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进行备案的,实行“双告知”制度,抄告交通运输执法和市场监管部门。

四、其他事项

请各地市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货运站备案工作,将备案结果抄告同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和省运输中心。

联系人:叶国强,联系电话:0591-87077936。

福建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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