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6〕61号)、《关于修订福建省农村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8〕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做好2018年度全省农村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的有关数据申报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前做好有关数据的申报审核工作
(一)指导、督促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农村客运企业对2018年在册的农村客运车辆的核定座位数、实际运营月数进行统计、申报;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的有关数据进行审核把关。
(二)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辖区各县(市、区)在册农村客运车辆核定座位数汇总表》(详见附件1、2),于2019年2月28日前以书面(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邮件形式报我局。
二、有关数据审核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派人至辖区农村客运企业对申报的有关数据材料进行100%审核;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派人至辖区各县进行抽查,每个县抽选不少于2家农村客运企业,核查的车辆数应不少于被抽查企业申报总车辆数的20%。有关数据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报的座位数与《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核定座位数是否一致;
(二)申报的运营月数,主要通过卫星定位进行核查。同时,也可通过进出站凭证、票款缴交凭证等可证明车辆实际有运营的佐证材料进行核查。存在全月未运营的,则该月不纳入统计;
(三)核对《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机动车产权登记证》等牌证原件,是否存在证件有效期失效的情况;
(四)申报的车辆在运政系统中车辆属性是否为“农村客运”;
(五)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情况;是否存在同一辆车或报废更新前、后车辆的运营月数超过12个月的情况。
三、进一步完善有关数据的基础台账工作
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辖区农村客运企业进一步完善有关数据的基础台账,切实做好上级有关部门核实、核查的准备工作。农村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的有关数据的企业基础台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村客运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机动车产权登记证》等复印件;
(二)农村客运车辆每月运营情况汇总表,汇总表主要包括每辆车座位数、实际运营月数、运营月座位数等信息;
(三)农村客运车辆报停的,应提供当地运管部门同意报停的相关材料;报废注销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注明办理报废注销日期的相关材料(办理日期以行驶证或道路运输证先注销日期为准);
(四)每月从卫星定位系统中导出的每辆农村客运车辆该月总行驶里程(加盖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公章)的数据。
联系人:赖木水、廖悦,联系电话:0591-87078348、87077469,传真:0591-87523054,电子邮箱:fjdlky@163.com。
附件:1.辖区各县(市、区)在册农村客运车辆核定座
位数、实际运营月数汇总表
2.福建省各县在册农村客运车辆核定座位数、 实际运营月数明细表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