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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质安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SJTZAZX-0101-2023-01009 文号:闽交质安〔2023〕219号
来源: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 发布时间:2024-04-29

各设区市(区)交通质监站(大队、中心)、沿海各水运质安站(大队),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在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安监发〔2018〕78号)要求,为顺利开展2023年度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信用评价对象为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2023年我省在建及交工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及质量检测从业人员。

  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范围

  不良信用信息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失信行为,采集范围包括:

  (一)检测机构自评情况;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安机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活动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发现的失信行为;

  (三)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安机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失信行为;

  (五)等级评定、换证复核中发现的失信行为;

  (六)检测机构及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在各级质安机构、行业组织开展的比对试验活动中出现的失信行为;

  (七)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发布的有关行政处罚行为。

  三、报送程序

(一)质量检测机构

  质量检测机构于2024年1月15日前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www.ttiis.cn/)完成质量检测机构及其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含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自评,工地试验室(含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自评资料应经过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监督的质安机构评价,并将自评表(附件2、3)报送至省交通质安中心。

(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

  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未完工的应于2024年1月10日前、已完工的应于项目完工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3、4)报送项目建设单位。

(三)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每年至少采信1次检查通报或文件),于2024年1月10日前将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从业人员的评价意见(附件3、4)和扣分依据材料以及发现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失信行为(附件2),以文件形式报送负责该项目的质安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价意见的客观性负责。

(四)项目监督质安机构

  负责项目监督的质安机构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评价意见并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评价(每年至少采信2次检查通报或文件)。其中县级交通质安机构将信用评价资料和信用评价结果于2024年1月2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送市级交通质安机构;市级交通质安机构信用评价资料、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对县级交通质安机构的复核评价结果于2024年1月25日前以文件形式报送省交通质安中心。

  四、注意事项

  (一)2023年度等级发生变化的质量检测机构,按新等级纳入信用评价,信息采集必须纳入全年信息,按新等级程序进行。2023年度首次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等级证书的机构,不参加2023年度信用评价。

  (二)2023年度开展质量检测工作超过3个月的工地试验室和所有现场检测项目,应参加2023年度信用评价。

  (三)各相关单位应密切关注交通运输部关于2023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文件及信用评价办法文件,各阶段时间布置、评价办法以交通运输部文件规定时间为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建设单位和交通质安机构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及时上报,客观评价。不得流于形式、弄虚作假、隐瞒包庇失信行为等现象。若有上述现象,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在信用评价材料报送后,若有本年度内再次发现有失信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建设单位和交通质安机构应及时补充上报信用评价结果。

  六、联系方式

  上述附件均可从省交通质安中心网站下载。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18号交通综合大楼东楼21层省交通质安中心资质处;联系电话:0591-87077655;联系人:陈平珠、李哲熙、宋建平;电子邮箱:szzzb189@163.com。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

  2.福建省2023年度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3.福建省2023年度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表

  4.福建省2023年度质量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

福建省交通质安中心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下载
闽交质安〔2023〕219号附件1.doc
闽交质安〔2023〕219号附件2.doc
闽交质安〔2023〕219号附件3.doc
闽交质安〔2023〕219号附件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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